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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析交通安全统筹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?

2022-11-21 14:16:42

我国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,货物运输量的不断加大,使得交通运输道路网络得到了长足发展。公路运输因其具有灵活性、快捷性等优势,而成为商品运输的重要方式。为此,各种运输公司、物流公司应运而生。伴随公路运输的快速发展,道路交通事故也成逐年增长趋势,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伤害。2012年7月,为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,应对日趋增长的交通运输量。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》,该意见规定:“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,加强行业互助,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”。为此,一些交通运输企业便在内部开展了车辆安全互助统筹业务。

根据《保险法》规定,经营保险业务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,取得相应资格,而统筹公司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资质,故应依法认定交通安全统筹协议并非保险合同。但笔者认为,该统筹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规定,且参与统筹车辆的车主也对于该统筹协议具有商业保险的期待利益,故应认定为有效。对于受害人超出交强险的损失责任承担,则应按照双方合同中条款约定以及《合同法》中相关规定予以确定。

交通安全统筹

不将交通安全统筹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处理。一方面,因为统筹公司不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,其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,故统筹行为不属于保险行为。另一方面,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属于侵权法律关系,而运输企业内部的统筹协议属于合同关系,基于合同相对性,不能将其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,也不应直接承担事故责任。至于统筹协议效力如何,则不予以明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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